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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政协的组织和工作机构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9-11-4 10:22:25

第四章  人民政协的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一节  人民政协的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十、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对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设立,《政协章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人民政协是建立在党派联盟基础之上的。参加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是在我国革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的。
  我国民主党派有八个,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分别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建国以后,他们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参与了巩固人民政权和各项社会改革的斗争;积极参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现在,他们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参政党。
  作为政协参加单位的还有无党派民主人士(有时也称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而有相当声望的知名人士。他们有广泛的社会影响。1949年6月周恩来同志在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说过,无党派民主人士“他们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
  人民团体,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界人民的各种群众性组织的统称,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现在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个人民团体。此外,还有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参加地方政协的人民团体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和全国政协大同小异。
  参加人民政协的各界代表人士有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有烈属军属代表人士,有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著名人士、代表人士,有香港同胞、澳门同胞(有的地方合称为港澳同胞代表人士)。
  关于特别邀请人士,没有明确的界定,他们都是社会上各方面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士。从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特別邀请人士的阵容来看,他们中间有从事统战、政协工作的老同志和负责人,著名人士或他们的亲属、后裔,社会知名人士和一些需要安排的代表人士。


第二节  人民政协的组织总则

  《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的组织总则作了明确规定。政协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现作一概要介绍。
  1.依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凡赞成《政协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政协章程》还规定,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同。
  2.《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都是五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3.《政协章程》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为根本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依据《政协章程》,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
  (2)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委员在各级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地方委员会同。
  (4)各级政协委员会通过的议案、会议的决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5)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別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4.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地方委员会必须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政协章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是指导关系。周恩来同志1954年12月即指出:“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是指导关系。上下之间有指导和被指导、指示和接受指示、报告和接受报告的关系”。所以规定为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是因为各地方情况不同,工作发展不平衡,统一战线工作的内容、重点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政协工作只有在当地中共党委领导下,通过政治协商、因地制宜地进行,才能切合实际并充分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节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一、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政协委员全体会议。
  (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日期和议程均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节  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

  一、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6.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节  人民政协的工作机构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它工作机构。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各级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而设置。第二,政协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办公厅。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方委员会没有规定必须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重要工作机构。
  人民政协的专门委员会是由工作组发展而来的。
  全国政协第一届委员会根据周恩来同志的提议,建立若干工作组作为政协委员活动的工作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协的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全国政协第七届委员会改变了工作组的体制,建立了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政协第七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人民政协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工作组发展到专门委员会,适应了改革开放、民主政治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全国政协八届委员会期间,专门委员会作为一个工作层次写进《政协章程》。
  各级政协,每届政协委员会设置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不尽相同.
  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设有十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疗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政协地方委员会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不尽相同,政协北京市第八届委员会设有八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化经济联络委员会。
  各级政协委员会设有精于的办事机沟。
  全国政协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祕书、参谋、服务和联络工作。
  办公厅下设:秘书局、专委会综合一局、专委会综合二局、专委会综合三局、专委会综合四局、台港澳侨联络局、外事局、研究室、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老干部局、人民政协报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北戴河管理局)、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机关设办公厅、机关党委、研究室、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厅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联络处、人事处、行政处、老干部处、三产办公室。研究室下设:综合处、宣传中心、《北京政协》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