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民政协工作的准则和主要方式
第一节 人民政协工作的准则
一、人民政协开展各项工作的准则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政协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规定了人民政协为履行职能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没的事业。
——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于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政协章程》的这些重要规定,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准则。人民政协就是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进行工作的。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或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它们是:
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它包括对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对澳门问题的基本政策。对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一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二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不承诺不使用武力;三是努力促进“三通”和各个领域的交流;四是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一国两制”的指导方针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了明确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从现在起到1997年6月30日止中国政府恢复行使香港主权之前的过渡期內,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反对任何阻挠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图谋。对澳门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一国两制”的指导方针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明确规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国家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对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为广人知识分子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国家对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方面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差距,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白由。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决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坚决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国家的侨务政策。包括对归侨、侨眷的政策和对华侨的政策。对归侨、侨眷的政策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团结奋斗。对华侨的基本政策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传统,促进华侨团结互助,教育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社会、民族习俗,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住在国国籍,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并长期生存发展,为促进住在国的经济繁荣,促进祖国与住在国的合作与交流发挥积极作用。对外籍华人的政策是严格区別华侨与外籍华人的不同国籍,尊重和增进他们对祖籍国的友好情谊和亲戚关系,增进他们同我国的合作交流,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发展以及所在国与我国的友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的外交政策。即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就是周恩来同志1953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其基本点是: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合作。
人民政协的工作带有极强的政策性。因此,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要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
第二节 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方式
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会议和参观、视察、调查。
一、人民政协的会议
人民政协的会议是指人民政协为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开展工作活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会议是统一认识、推动工作的必要形式,是研究情况、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是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有效途径。在人民政协的工作中,会议占有很大比重。
人民政协的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重要程度、会议的性质、內容和在政协工作中的位置及参加人员,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以及某些专门委员会会议,另一类是各种座谈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协商会、调研论证会、研讨会以及联谊会等等。
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一般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具有宏观性、全局性、重要性的特点,会议参加人员按规定组成。全体会议是全体政协委员参加的最重要的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听取同级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就国家或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并通过重要决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常务委员会议也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会议,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对国家或地方某些重要事务、有关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事务进行高层次的协商讨论;对本会一些重要的提案、调研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必要时以建议案形式送同级中共党委、政府;常委会议根据议题,有时可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或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席会议主要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此外,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闭会期间,为了经常履行职能,还组织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其他各种会议。这类会议有的以政协党组和统战部的名义联合召开,有的以政协办公厅的名义召开,有的由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不定期。会议议题比较广泛,比较灵活,针对性强。会议参加者除部分政协委员外,有时还邀请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其中,以座谈会为较常用的形式,如时事座谈会、学习座谈会、工作座谈会、纪念座谈会、专题座谈会、协商座谈会等等。
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要开得生动活泼,富有成效。会前要做好准备,选准议题,提前通报。会上要发扬民主,直抒己见,相互切磋,形成民主和谐的气氛。对会议的发言要及时认真处理,力争使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有去向、有着落、有结果。
二、人民政协的参观、视察、调查
(一)视察、参观、调查的重要性和作用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要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和作用。并规定要“组织政协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视察、参观和调查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好方法;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依据和保证;是政协委员知情出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参政议政权。人民政协的视察、参观、调查,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祖国的统一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视察、参观和调查的特点
参观就是组织政协委员实地观看社会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其目的是了解社会,开阔眼界,活跃思想,亲眼目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加深对党和政府实施的方针政策的感性认识。
视察就是组织政协委员实地观察、检查,其目的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视察一般是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各项建设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政协重要建议的实施和委员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对视察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向党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视察人员由委员组成,视察活动由政协组织。
调查是指专题调查研究,其题目一般由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选择确定,由政协专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组织精干的调研小组,进行较长时间的深入调查和认真研讨、论证,最后形成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重要的调研报告将以专委会建议或常委会建议案形式送同级中共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参加调研活动的人员不仅仅是政协委员,还可请有关的非政协委员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参加,有的调研活动由政协与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进行。调研题目的选择至关重要,既要选择宏观性、战略性、超前性、典型性的问题,在大局上帮助党和政府作大文章,在大事上参政议政;又要选好角度,使选择的题目能够发挥出政协的优势,体现出政协的特点。
(三)调查研究的成果——建议案
在政协工作中,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就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论证,提交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审议通过后,以政协组织的名义和政协文件的形式,向同级中共党委、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一般称之为政协建议案。
“建议案”这种形式,人民政协的历史上有过。1949年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都有这样的话,“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可以就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人大和政府提出建议案”。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党的主要领导人也有这样的论述。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政协的工作领域拓宽了,参政议政的任务加重了,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将“建议案”作为政协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主要形式之一写进去,是对政协参政议政形式的拓宽,也是对政协参政议政实践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