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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作者:  加入时间:2009-11-3 10:27:23

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8年12月9日政协邢台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办公室内部刊物和专网,向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注重质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和经常性工作。上述各部门要在组织各种会议、委员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市、县政协委员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委员。
  第六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加强与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根据需要在政协县(市、区)委员会中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政协邢台市委员会机关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由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办公室与参加政协的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明确专司信息工作的人员,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条 政协邢台市委员会是全国政协确定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要加大信息联系点建设的力度,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关心和支持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通报表彰制度,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协,特邀信息员每月至少要报送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应作为评先奖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