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邢台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通 则
(2008年6月19日政协邢台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邢台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驻会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安排,原则上由市政协委员组成。视工作需要,经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聘请若干特邀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含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提出,秘书长会议协调,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密切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门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对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邢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每年年终作出工作总结,每届届满时提交任期内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切实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或驻会副主任审定;需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形式印送有关方面或部门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问题报请分管副主席审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邢台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委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专门委员会活动的组织联络和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